拆迁新策征求意见稿(三)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21 浏览量:263次
拆迁新策征求意见稿(三)
(10)被征收人的配偶是60年代下放户或知青,后因落实政策回城的。
(四)被征收人家庭自然分户的原则
1、被征收人的直系亲属,符合家庭人口认定条件的,可自然分户;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可照顾分户。
2、离婚双方各持有独立产权证明的,经公示无异议后,可分户补偿。离婚双方无独立产权证明的,按一户合并计算,不予分户。
以上年龄计算以本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方案通知书公告之日为基准点。
(五)房屋面积的认定
1、房屋认定面积原则上一人户不超过120平方米;二人户不超过180平方米;三人及以上户按人均不超过80平方米认定;
2、夫妻一方已享受拆迁安置面积超过80平方米(含)以上的,其本人不再计入家庭人口,不足的结合家庭人口认定原则补齐;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或其直系亲属享受过安置的,结合家庭人口认定原则合并计算,不足的补齐,超过的不再认定。
3、在征收范围内有多处住宅,有证(有手续)的,只能按一处计算,不够补偿安置标准的,可多处合并计算,累计申购面积按相关政策法规执行;无证的,原则上只认定一处“宅基地”。
4、遗产继承的不予分户。
(六)新建房的处理
2010年7月20日后建设的无手续房屋,在征收签约期限内内自行拆除的,可给予500元/平方米的自行拆除补助;逾期自行拆除的,一律不予补偿。
(七)装修补偿
1、被征收房屋按联合确认面积给予不超过500元/平方米的装修统价补偿,高于统价补偿标准的,可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给予补偿。
2、联合确认面积以外部分给予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助。
(八)搬家、过渡、奖励以及相关补助标准
1、搬家费:按被征收人的联合确认建筑面积计算,超过240平方米的,以24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2000元的补足至2000元(以上含二次搬家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