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新策征求意见稿(二)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21 浏览量:263次
拆迁新策征求意见稿(二)
1、有证房屋按登记的产权人认定;一份产权证上同时登记有产权人及共有人的,按产权人认定。
2、符合申报宅基地条件且办理过相关建房手续的无证房屋,按申请人认定。
3、无证房屋未办理相关建房手续的,在其父母名下独自或共同出资建房的,原则上按其父母认定;符合单独申报宅基地条件,独门独院但没有办理相关建房手续的房屋,经街道、社区两级出具建房时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证明,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认定为被征收人,分户不享受保底政策。
4、产权人已去世的,按共有人认定为被征收人;产权人、共有人均去世的,按法定继承人认定为被征收人。
以上被征收人需提供户籍、居民身份证、建房手续等证明材料。
(三)被征收人家庭人口的认定
1、被征收人及家庭成员为被征收区域常住户口,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被征收人直系亲属原户口在被征收区域的,迁出原因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拆迁安置的(须提供证明材料),经街道、社区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其本人可计入家庭人口(需提供户籍直接迁移证明):
(1)因考学原因,户口从征收范围迁出,未享受房改和拆迁(搬迁)安置的(仅限于本人);
(2)因参军户口从征收范围被注销,正在部队服役的
士兵;
(3)因判刑户口从征收范围被注销的服刑人员;
(4)符合投靠配偶条件,投靠人系农业人口且未享受过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员
(5)因办理“小城镇户口”从征收范围户口迁出的人员;
(6)因办理“92地方城镇居民”、“95机专线户口”、“蓝印户口”等从征收范围户口迁出的人员;
(7)因办理“征地农转非”户口从征收范围户口迁出的人员;
(8)符合迁入征收范围条件,迁移人系农业人口且未享受过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员;
(9)曾为征收范围的农业人口,因种种原因将户口迁入购买商品住宅房,且未享受过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员。